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3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法條欄內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法條欄內漏未記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麗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承信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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