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669、15781、16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甲○○(另行審結)明知對庚○○並無債權,與被告丙○○及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11月11日晚間9時許,共同前往桃園縣○○鄉○○路○段○○○號庚○○經營之「加拿大傢俱行」,以言詞向庚○○恫稱:「如不把錢拿出來,就要讓『加拿大傢俱行』無法營業,知道你的住處及使用車輛,要到你家去潑屎、尿,全家都小心一點」等詞,致庚○○心生畏懼,經庚○○報警處理而未遂。㈡甲○○於95年8月間,因辛○○之弟 鄭憲徽 向丁○○借款債務尚未清償,遂受丁○○委託向辛○○催討債務,明知辛○○並未積欠丁○○債務,竟與被告丙○○、乙○○(另行審結)、 許竣誠 (另行審結)及5至6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5年8月28日中午12時許,至址設臺北市○○路○○○號
7樓之1辛○○所經營之成豐營造有限公司,以言詞恐嚇:「如果不替你弟弟還錢,要小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而且公司也別想開下去」等詞,致辛○○心生畏懼,並逼迫辛○○簽具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本票,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㈢甲○○於95年10月間,為 黃成仲 逼討70多萬元之債務,與被告丙○○、許竣誠、綽號「 小胖 」及3至4名不詳男子,共同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間,至己○○、戊○○開設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1樓之「米力西藥房」逼討債務,甲○○並以言詞對己○○、戊○○恐嚇:「如果你不還錢,大家就走著瞧,不相信你試試看,我一定不會讓你好過的」,致使己○○、戊○○心生畏懼,自95年11月下旬至96年1月中旬止,前後5次共給付16萬元予甲○○,因認被告丙○○涉有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同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涉有恐嚇取財未遂、恐嚇得利、恐嚇等罪嫌,經檢察官於民國96年8月15日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惟查被告丙○○業於96年7月17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畫面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丙○○於偵查中死亡,原應為不起訴處分,公訴人逕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楊志雄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