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