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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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啟芬原名: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啟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啟芬因被告乙○○涉嫌業務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