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映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第13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映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第1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第1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該案為警方扣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殘渣袋、注射針筒及吸管各1支,因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均視同毒品之一部分。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及單位數量證據1米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026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25公克)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8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度毒保字第000169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83頁)2吸管1支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8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00218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89頁)3注射針筒1支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107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002357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103頁)4殘渣袋1袋(毛重0.1公克,聲請書誤載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偵查卷第135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001850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偵查卷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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