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725號聲請人黃茯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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