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81號原告 許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8,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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