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22號原告 蔡侑錞 被告 羅曉雯
朱興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112年9月6日民事陳報狀補正「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萬元」等語,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90,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