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0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丁泰欽 債務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俊蔚 債務人 黃文聰
黃妙娟 黃鏜榮 黃鑾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526,12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編│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號│(新臺幣)││││├──┼─────┼───────┼───────┼───────────┤│001│800,000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10%││││月11日│││├──┼─────┼───────┼───────┼───────────┤│002│7,200,00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10%│││元│月11日│││├──┼─────┼───────┼───────┼───────────┤│003│2,181,123│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10%│││元│月10日│││├──┼─────┼───────┼───────┼───────────┤│004│218,692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10%││││月11日│││├──┼─────┼───────┼───────┼───────────┤│005│114,796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10%││││月10日│││├──┼─────┼───────┼───────┼───────────┤│006│11,510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10%││││月11日│││└──┴─────┴───────┴───────┴───────────┘┌────────────────────────────────────┐│違約金:│├──┬─────┬───────┬───────┬───────────┤│編│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001│800,000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月12日││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002│7,200,000│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2日│││├──┼─────┼───────┼───────┼───────────┤│003│2,181,123│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1日│││├──┼─────┼───────┼───────┼───────────┤│004│218,692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2日│││├──┼─────┼───────┼───────┼───────────┤│005│114,796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1日│││├──┼─────┼───────┼───────┼───────────┤│006│11,510元│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2日│││└──┴─────┴───────┴───────┴───────────┘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