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洪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凱企業社即 洪素惠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