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宜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尚有調解意願,請求另行安排,如若調解成立,將影響被告刑之量定,是尚有調查調解情形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4年6月3日上午11時在刑事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於期日後安排調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