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黃政翔 上原告與被告 陳宗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