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冠傑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林清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廖建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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