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 蔡詠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漢武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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