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號
原告乙○○
甲○○右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被告有法定代理人者,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陳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豐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