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原告丙○○
甲○○乙○○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萬晟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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