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四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乙○○與被告甲○○間因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四八三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惠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