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複代理人 周威秀 律師被告壬○○
癸○○丁○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曹玉墩 被告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曹萬鼎 被告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子○○
丑○○寅○○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楊曹月里 被告己○○
庚○○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