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四號
抗告人甲○○
即金棧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右抗告人因呈報金棧企業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經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