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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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告光昱精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複代理人 鄭淑婉 律師被告帝榮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時零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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