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三)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上重更㈢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忠
柯劭臻右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