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告卡多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梁東明 律師被告枏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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