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偵聲沒字第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編號二、三之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壹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花蓮憲兵隊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在花蓮市○○街○○號八樓B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並扣得疑似安非他命十九公克,經送驗後剩餘其中一點一六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足稽,爰依法聲請沒收。
三、經查該案共扣得安非他命三包,經送驗結果,⑴編號一,毛重十七點三三公克,淨重十六點七五公克,取二點三公克鑑驗,餘十四點四五公克,經檢驗出食鹽成分,⑵編號二,毛重一點二九公克,淨重一點零六公克,取零點一公克鑑驗,餘零點九六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⑶編號三,毛重零點五四公克,淨重零點三二公克,取零點一二公克鑑驗,餘零點二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一八六四三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就扣案編號二、三之安非他命二包所剩餘共一點一六公克之安非他命聲請沒收,與法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