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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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六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附帶上訴人卡多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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