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財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財字第一號
聲請人台灣省甲○○○○台東分局右聲請人因無主未貼專賣憑證菸酒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入,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之未貼專賣憑證菸類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菸酒,沒收或沒入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移送裁定書。
三、扣案如附表之菸類,經查獲未貼專賣憑證,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入,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