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宏斌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王建雄 、乙○○自民國玖拾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建雄、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二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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