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于欣 、 羅珮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柒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