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 羅于欣 原告 羅珮甄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國良 被告 李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