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 黃春城 被上訴人 王新福 住嘉義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1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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