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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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8號上訴人 林張梅蘭 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本院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小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請求伊在繼承 林仁輝 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但林仁輝死亡時並未有任何遺產留下,為此提起本件上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7月24日對本院虎尾簡易庭所為之上揭案號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記載上訴理由,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1件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亦未補具上訴理由書,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
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何佳蓉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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