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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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 曾惠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給付港幣肆佰元及新臺幣叁仟捌佰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叁佰壹拾玖元【計算式:港幣400元×3.79700(起訴日即101年11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800元=新臺幣5,31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又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道歉書,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是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兩造間簽訂之契約書。
三、補正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道歉書之具體特定內容、文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