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零參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驗結果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二○三八公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一)綱得字第一○○六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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