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328號原告 李翊華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 陳富雄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關於訴訟費用,因原告本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訴訟費用之支付,然訴訟中就原告勞動能力減損部分經送請鑑定,而有鑑定費用,則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爰依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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