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黃以恩
黃勗璽 兼上一法定代理人 黃班益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 律師被告 張桓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