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柯仲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DRAGONCLOUDLIMITED、 陳文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DRAGONCLOUDLIMITED、陳文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以訴時105年1月2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717計算為19,911,9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學妍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