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翊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富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3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31,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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