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5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5月18日94年度訴字第111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8日以94年度訴字第111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件有部分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不另為免訴之諭知,故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威龍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