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3,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鄭翠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