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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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0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傳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6年1月24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一)債務人新傳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二)甲○○於支票背書之釋明。
二、此一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6年2月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96年2月11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