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30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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