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請求選定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陳報相對人甲○○目前之養護處所,如於安養醫療機構,請提出該機構之證明書。
三、請陳報相對人甲○○之全部子女系統表、各子女之戶籍謄本(如有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併予指出目前相對人之實際照顧者。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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