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2號上訴人乙○○
丁○○被上訴人甲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郭重鑾 律師
庚○○丙○○上一人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陳弘能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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