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7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二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同年三月二十九日、同年四月二十九日、同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八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陸萬 元│UA七八六0五五││││││││七││├─┼─────────┼─────────┼───────────┼────────┼────────┼──┤│2│甲○○│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陸萬元│UA七八六0五五││││││││八││├─┼─────────┼─────────┼───────────┼────────┼────────┼──┤│3│甲○○│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壹拾貳萬元│UA七八六0五五││││││││九││├─┼─────────┼─────────┼───────────┼────────┼────────┼──┤│4│甲○○│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陸萬元│UA七八六0五六││││││││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