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0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郭中文~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0七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一─四││壹│壹仟││├─┼───────────────┼──────────────┼────┼───┼────┼───┤│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二─六││壹│壹仟││├─┼───────────────┼──────────────┼────┼───┼────┼───┤│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三─八││壹│壹仟││├─┼───────────────┼──────────────┼────┼───┼────┼───┤│4│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四─0││壹│壹仟││├─┼───────────────┼──────────────┼────┼───┼────┼───┤│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五─一││壹│壹仟││├─┼───────────────┼──────────────┼────┼───┼────┼───┤│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六─三││壹│壹仟││├─┼───────────────┼──────────────┼────┼───┼────┼───┤│7│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七─五││壹│壹仟││├─┼───────────────┼──────────────┼────┼───┼────┼───┤│8│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八─七││壹│壹仟││├─┼───────────────┼──────────────┼────┼───┼────┼───┤│9│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七九─九││壹│壹仟││├─┼───────────────┼──────────────┼────┼───┼────┼───┤│0│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一七0八0─五││壹│壹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