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國道樂株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陳煒元
被   告  黃彥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係依系爭機車租賃合約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惟查
依系爭租賃合約書,兩造已約定由日本國那霸地方法院沖繩
分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卷附之機車租賃合約書
自明,況本件侵權行為地亦係在日本國那霸市,是本件依法
均應由日本國那霸地方法院沖繩分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本院
並無管轄權,依法又無從移送,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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