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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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黃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麗雲林宗賢林珈均林珈妤林珈吟
林珈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范麗雲、林宗賢、林珈均、林珈妤、林珈吟、林珈妏等
  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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