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小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463號
原   告 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訴訟代理人  劉謹嫻
上原告與被告乙○、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
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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