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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