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屏小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 林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