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熊掌山